索引号 | 113303005729114753/2025-1010398147 | ||
组配分类 | 半岛(中国)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慧敏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番薯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0日,我局对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慧敏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番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11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上述番薯出具了检验报告(No:DBJ25330300320132294),因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5年5月31日,当事人从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培宝蔬菜批发部处采购购进1件(称重74斤)番薯,采购价4元/kg,货值148元。查实,当事人采购1件番薯在农批市场摊位上标价8元/kg待售。截至案发时,因市场没有客人,当事人把上述番薯陆续送给亲戚,无销售收入。
2025年7月25日,案发后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番薯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农残超标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番薯时如实记录进货日期、数量,以及供货者信息、进货单据等相关凭证,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询案件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受处罚记录,未发现有食用番薯的不良反应。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予以不立案处理。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原因:上游供应商的产品未符合要求。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
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文荣水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0日,我局对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文荣水果批发部销售的水果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11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上述香蕉出具了检验报告(No:DBJ25330300320132295),因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5年6月5日,当事人从海南省乐天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河东居委会河东一队23号的孙作标(香蕉种植户)处采购购进20箱(称重396斤)香蕉,采购价50元/每箱,货值1000元,折算成公斤单价5元//kg。查实,当事人采购20箱香蕉在农批市场摊位上标价6.1元/kg待售。截至案发时,上述香蕉已陆续售罄,销售金额共1207.8元。
2025年7月24日,案发后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农残超标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如实记录进货日期、数量,以及供货者信息、进货单据等相关凭证,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询案件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受处罚记录,未发现有食用香蕉的不良反应。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予以不立案处理。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原因:上游供应商的产品未符合要求。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
2025年9月15日